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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網路法律規範宣導

使用網路法律規範宣導

 

 

 

轉載刑事警察局預防犯罪宣導:

 

 

 

隨著網路的盛行,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。

 

 

 

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,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,比以前容易多了,

 

 

 

原因是網路有:快速傳播 、大量傳播 、成本低 、匿名性高及討論的機會增多等特性,

 

 

 

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,網路使傷害擴大了。

 

 

 

一、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:

 

 

 

使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:侮辱、毀謗、妨害信譽、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,需視具體犯罪事實,

 

 

 

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、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,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,

 

 

 

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(刑法第三百零九條)、誹謗罪(刑法第三百一十條)、

 

 

 

妨害信用罪(刑法第三百十三條)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(公平法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)。

 

 

 

、案例宣導:

 

 

 

民國九十一年四月,○○大學一名○姓研究生在○○網站上留言,

 

 

 

內容指摘「○○機車行」○姓負責人以二手輪胎混充新胎、誇大商品效果、過份抬高商品售價等詐欺顧客的行為,並以「黑店」形容「○○機車行」。經過一年半後,原告才對研究生提起誹謗告。

 

 

 

本案審理時,被告研究生主張原告在網路留言散布長達一年六個月後,才提起本件告訴,已經超過法定的告訴期間。

 

 

 

後來,經過原告友人的作證,法官確定原告是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,透過該名友人告知才得知此一網路留言,因此,認定此一案件並未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。

 

 

 

最後,該案被告因為沒有足夠證據,證明所指摘的內容為真,因此,誹謗罪成立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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